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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等离子、液晶电视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暂行办法 [2006-11-29]

南京市消协2006年3月颁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等离子、液晶电视机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售后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销售的等离子、液晶电视机。
    第三条 等离子、液晶电视机商品的"三包"期限,视整机和主要部件而不同(见实施目录)。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商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 。
    第四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是对经销等离子、液晶电视机商品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办法的企业"三包"承诺。
    第六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实施本办法的"三包"规定;
   (二)保证销售等离子、液晶电视机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明示的产品标准要求;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制造企业产地名称的等离子、液晶电视机;
   (四)等离子、液晶电视机出售时,应为消费者试机,并介绍使用方法和维护事项、 提供有效发票、"三包"凭证、说明书和合格证;
   (五)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查询、投诉、并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
    第七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二)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三)接受生产者、销售者对自身修理业务的监督和检查;
    (四)接受消费者对产品修理质量的咨询。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的"三包"规定;
    (二)保证提供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并随产品提供"三包"凭证。"三包"凭证应包含各特约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的三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四)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
    第九条 等离子、液晶电视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等离子、液晶电视机商品目录》。
    第十条 等离子、液晶电视机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并承担因退货而产生的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等离子、液晶电视机售出之日十五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第十二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商品,或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退货。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商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商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可以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又不愿意免费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其他规格、型号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票一次退清货款,有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五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商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限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 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六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商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如遇法定假日,则按法定假日日数顺延。
    第十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特约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南京市消费者协会、 南京交电家电行业协会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京交电家电行业协会在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指导下起草、发 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国家、江苏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
南京交家电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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